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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队长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

发布于:2020-12-18 被浏览:3054次

12月18日,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,甘肃省公安厅原公安管理总队队长张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、受贿罪,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。被告人张因受贿罪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、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18年,并处罚金140万元;查封、扣押的赃款应当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。

经审理,被告人张,系国家工作人员,2001年任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长、局长,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局长,天水市公安局局长,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队长(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)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764万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退休后,利用其原有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,通过在他国工作人员的职务,为受托人利益收受人民币20.5万元。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;为了谋取工作调动、晋升等不正当利益,向多人行贿相当于114万元人民币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;价值1941万元以上的财物无法说明来源,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。鉴于被告人张对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罪、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部分内容如实供述,情节较坦白。庭审中认罪悔罪的具体情况,部分赃款被追回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来源 甘肃高院微信公众号

编辑:李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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